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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第5节)

者其他所有制合有,应当是公私所有制;如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或者其他所有制合有,应当是共私所有制;如私人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合有,应当是混私所有制。标准的合有制,应当是私人合伙企业,私私所有制。另外,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上市公司、一人公司的信托责任也不同,一般分为管理层信托责任和投资者信托责任。所有权限制等级基本上属于中度的。

4.私人。西方国家的私人,包括公司、人民团体。对于国营企业,似乎是不包括在物权法之中的,概由公法来调整。狭义的私人,如中国物权法所示,基本上是指私人个体,或者私人经济。理论上或者说大体上,私有物权人是最弱势的一类物权群体。但是,私权一旦与官权、特权结合起来,就会暴敛财富,对公有、共有财产实行公开的或者隐蔽的掠夺。西方国家物权法的立足点在于规范与调整私人之间的物权关系,这是一种狭隘的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的立足点在于规范与调整全体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这是一种立体的物权法。无论是哪个国家,私有制物权的限制程度高于公有制物权的限制程度,这是肯定了的。西方国家从“所有权绝对论”过渡到“所有权限制论”这一点上来说,所谓“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无实质意义。

5.其他。关于其他物权人,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仅列出“公益性基金会等”。西方国家民法仅规定本国人的物权。那么,这类人和这类人的物权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妨将其他权利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本国的,一类是非本国的。前一类,如公益性基金会等,因为不是谋利性团体组织,在准入门槛和财产支配和分配上必然要加以严格限制;后一类,我们应当注意一下,外国人包括双国籍人、无国籍人的物权应当进行特别的限制。这一类物权人确实也有一些友善或向善的。殊不知,经济殖民主义或者经济帝国主义者是无孔不入的,经济战争、货币战争、贸易战争、市场战争、产权战争等比军事战争更加隐蔽而复杂,更加具有杀伤力与破坏力,甚至于在一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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