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合并维权。
四、注意事项
物权法,是一部不够严整的法律,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弹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物权法都会面临着立法难、学习难权和执法难等难题。因此,我们要利用辩证法来对待物权法,不要妄自尊大,也不要妄自菲薄。
第一,物权的保护是与物权的限制相对应的,而且这一对矛盾是动态的。要探讨物权法的精髓,需要结合大量的其他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以及仲裁法、诉讼法来进行。这里面的学问非常大,千万不要麻痹大意。
第二,物权的保护仍然会有先后秩序的,一般情形下不容易辨别,关键时刻才看得出来。即使在西方国家,即使他们制订物权法、民法典有几百年的历史,不会在任何时候将所有的物权搅拌成水泥浆的,有时候偏重于私物权的保护,有时候偏重于公物权的保护。总体上,是由“所有权绝对论”过渡到了“所有权限制论”,对于私有物权限制性条件呈现出增多趋势。
第三,物权保护是有特殊性的。侵犯公物权比侵犯私物权,所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这是因为,物权的保护是有选择性的,物权法只是其中之一。一般而论,物权被侵害人可能会选择对于自己更有意义的方式维权。小至选择民法、行政法,大至选择刑事诉讼法,从性质上划分,是一级压制一级的。
第四,物权保护既论量又论质。物权的侵害,有量与质之分。侵害物权过量了,可能会引起质变。在此时,物权保护就会升级,由物权争议、物权摩擦发挥到物权战争。物权战争,是物权侵害白热化的结果。此时,已有的物权法条款可能不够使用,就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来解决严重的、复杂的物权保护问题。
总而言之,将物权保护简单化是不可取的。其中有许多奥秘,需要我们用心地去探讨,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去寻根,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最后的忠告:每一个权利人,在行使物权的时候,不要越雷池一步;在维护权利的时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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