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表明,同一所有制之间物权纠葛并不少见,而处理一公权与他一公权的侵害更加重要。
物权法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物权是概括性规定,因而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2.物权法则的排他性
物权法是等级序列的综合财产法,排他性规则很集中、很有特色。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依通说起源于物权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质。譬如,(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以占有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但特定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物权特殊情况时特殊对待;(3)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排他效力依设定顺位的先后而定;(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一般而论,上级物权对于下级物权有排他性,担保债权对于担保所有权有排他性,优先权对于非优先权有排他性,制度物权对于非制度物权有排他性,限制人对于被限制人有排他性,有追及权人对于被追及权人有排他性。
总之,所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是要看其具体的物权对象、物权权利和物权秩序、物权效力的,是要统筹兼顾和适可而止的。
三、物权法中关于保护物权的一般规定
保护各种物权人的物权,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过程之中的。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属于一般性规定。
本法第32条,物权保护的途径;第33条,物权的请求权;第34条,对于无权占有的解决方式;第35条,对于妨害物权和可能妨害物权的,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做法;第36条,对于毁损物权的行为,也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做法;第37条,侵害物权的利害关系,也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做法;第38条,保护物权的方式,可以由物权人自由选择维权,可单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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