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各种普通民事主体所接触,并影响到他们一生中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每个人在其一生中,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打交道,周围总萦绕着各式各样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甚至于许多人去世若干年后仍然在享受着某种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
2.担保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的普通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宏观物权法尤其是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是其基本的担保物权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并对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包括完全受偿权。
3.制度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的特别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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