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并对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普通所有权保护主义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政策物权法,即规范与调整政策物权的特别法。土地等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监管政策,投资与产业政策,金融资本与监控政策,以及区域合作政策等政策,是在制度物权法框架下进行专门化、具体化的特别规定,用于在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之间进行动态平衡。其主要特点是,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兼顾各物权主体的利益均沾。
以物为标的的财产权极为广泛,故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或者零物权,以及常规物权与特种物权、物债权与债物权、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信托物权与反信托物权、可限制物权与不可限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规范物权主体行为同时规范物的归属和保护机制的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
二、一般分类
1.传统物权法与当代物权法
新中国之物权法即当代物权法,是批判地师承德国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的产物。其与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制度不同,故亦称之为当代物权法。
传统的物权法,是18至20世纪出台的物权法。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其主要特征是以“所有权中心论”并附加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设立综合型等级式财产法。其中,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公物权具有绝对的地位与主要的内容;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仅规定私有物权,极少规定公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是21世纪初出台的物权法,指包括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在内、并融入了部分制度物权法的新型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就是属于这一类物权法。公物权与私物权齐名、先天物权与后天物权齐发、“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融为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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