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融入了“公共利益中心论”,旧物权主体客体与新物权主体客体各得其所、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2.本位物权法与变相物权法
物权法是等级森严的综合性财产法,比较晦涩难懂,但解决财产权纠纷比较独特,能够化腐朽为神奇。既然物权法一口咬定“物权法定”,那么法学家和权利人得了解什么是本位物权法、什么是变相物权法。
本位物权法,亦称专门物权法、明称物权法,是指白纸黑字地写在《物权法》上的一切物权对象、物权价值、物权规律和物权关系,厘清物权的原生、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所有脉络,从静态上或者动态上认识他们的本质特征。所谓物的判别、物权归属、物权法定和物权保护、物权调整等,首先是从本位物权法上来进行的。什么样的物和什么样的物权,可以从其中按图索骥,按部就班、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各种物权关系。
如果《物权法》上没有的、或者不能成立的物权,一般可以依法进行适当的否决。但这也不是唯一的或者绝对可靠的办法。如果说,《物权法》上没有的、但有证据证实其他法律有的物权,法院应当支持这种可靠的认定。因为于诸多的财产法中隐含有一些《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如按揭权、典当权或传贳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居住权、分配权、消费权、财产信托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存在于民商法上的物权没有收入《物权法》,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物权,也是法律已经确定了的物权。
变相物权法,亦称扩展物权法,指未列入《物权法》之物权谱系之中、但确有物权法意义的法律。一般统称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为“财产权”,运用合约关系、经济关系、货币关系、公私关系和经济价值、经济规律等要素来规范与调整产权关系,但只字不提“物权”两个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原本是个债权法,其主要内容融入《物权法》后便成为“担保物权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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