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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1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及各类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各行其是,不能私设物权类别,不能混淆和颠倒所有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自由假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发生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定”不能完全等同于“物权由《物权法》法定”:

1.当《物权法》可以满足物权的对象与客体时,可以照由《物权法》确定;

2.当《物权法》不能满足物权的对象与客体时,可以照由《物权法》以外的法律来确定;

3.当《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均不能满足物权的对象与客体时,该项物权不能成立。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个系统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基本上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制度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宪法统率,由经济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和其配套法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保护法、刑法组成的一系列规则,从宏观到中观、微观整个是环环相套的。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到等级式物权优先制度、自然资源优先配给与管理制度、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登记制度、物权限制与零物权制度、征收或没收、税收与征用制度、二次分配制度、以至于中外关系、国际关系的物权制度等等,从不同等级的法律和不同形式的技术层面来统筹安排。尽管不以物权和物权关系示之,只以财产和财产关系示之,而其物权法定的效力均属于高档次的法律效力。

其中,由国务院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行政法或部门法,关于土地、房产方面的法高达300多部,条款数高达2万至3万多条,从技术层面来统筹解决不动产的物权法定问题。

其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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