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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1(第2节)

法是具有最高强制效力的零物权法。各法之中的行政制裁法的强制性手段也很多,是短平快的零物权法。

2.原则

物权法定通用性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门立法、公平与公正立法,秉公与廉政执法,适度向保护公物权倾斜原则。

物权法定个性化原则,是上法优于下法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优先保护特定的公共物权原则、恩威并举和惩教结合的原则、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资源原则、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原则、不动产从严和动产从宽管理原则、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原则。

第二层次,普通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部分牵头,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财产法为补充的物权法定。物权法之普通物权法部分,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虽然也部分地融会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仍然不能涵盖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物权的品种数量方面,关于专属、专有、专控和信托所有权、零物权等方面的专项规定还很不够全面,派生性物权几乎为零。物权法定的基本路线,是运用不动产与动产两分法、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其他物权区分法、四种所有制与所有权交叉区分法来界定各种普通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

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也是一种通行的物权法定办法与原则。

2.原则

物权法定通用性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门立法、公平与公正立法,秉公与廉政执法,适度向担保债权倾斜原则。

物权法定个性化原则,是制度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重于普通物权法原则、不动产重点限制原则、上级物权优于下级物权原则、所有权中心论原则、物权行使与物权限制适度原则、不动产重于动产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共有共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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