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地役权优先原则、房地合一原则、相邻关系限制权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原则、动产的交付生效主义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主义或者登记对抗主义原则、普通法锁优于普通物权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原则。
第三层次,担保物权法定范围与原则。
1.范围
是由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牵头,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等财产法为补充的物权法定。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提供了物权法定的一些技法,虽然也部分地融会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仍然不能涵盖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物权的品种数量方面,关于专属、专有、专控和信托所有权、派生性物权、零物权等方面的专项规定还很不够全面,派生性物权比较罕见。
物权法之担保物权法部分,是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提炼而成的,作了较多的改进。两种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仍然以物权法之规定为准。
2.原则
物权法定通用性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门立法、公平与公正立法,秉公与廉政执法,私物权与公物权的保护与限制必须恰到好处,适度向保护所有权倾斜原则。
物权法定个性化原则,是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原则、不动产重点限制原则、上级物权优于下级物权原则、债权中心论原则、优先受偿权原则、担保形式灵活多样原则、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并存原则、双重信托制度原则、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原则、最高额质权优于一般质权原则、以成文法为主和以习惯法为辅的原则、准时行使担保物权的原则、行使物权后余债法锁可延长原则、较长的诉讼期间原则。
二、物权法定和合同法定的区别
在执行物权法过程中,并不排除以合同形式来行使各自的物权。要分清哪些是物权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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