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兼交付生效主义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主要意义。
1.是建立物权公开、公平、公正制度的基础性条件。物权公示原则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物权公开原则,与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密切相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首先要遵守物权公示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2.是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性条件。不动产是每种物权主体之最大宗财产之一,由于使用期长、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大、容易建立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等诸多优点,自古以来需要通过官府的登记才能生效。目前中国采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并举的办法,有些地方的登记机构不统一。如果每人自觉地履行登记手续,就会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打下实践的基础。
3.是确认、保护物权和理顺物权关系的必要措施。确认、保护物权最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遵守不动产登记原则和动产交付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最终的生效。这也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最宝贵最实用的经验之一。理顺物权关系,使得物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而适度,免得发生物权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又不知所措,可以从物权公示原则中得到答案。
4.物权公示原则是互利的。这种原则是公平交易原则、对世原则,符合物权确认、保护和理顺物权关系的一般规律,实践证明对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是有益的。
一、不动产的物权公示
1.为什么物权公示原则主要针对不动产
这是由于两种物权的性质决定的。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房屋等权利,具有价值大、使用期长、权属权能较复杂等特征。特别是土地的权利,既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人类重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潜力价值呈现水涨船高的态势,其使用价值甚至可达40亿至60亿年,任何物权不能与之媲美;我国大陆用于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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