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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1(第5节)

三、物权公示的原因

物权公示的原因,除了不动产、动产物权本身的性质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

首先,是商品经济导致特别物权特别规定。

这里,商品经济包括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民俗经济,甚至包括计划经济在内。其中,市场经济处于突出地位。

物权是商品与货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也是物的价值、使用价值的再现。市场经济的物权交换,通过一定的制式合同和非制式合同来完成。当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物权存在疑问的时候,需要参考公证文书,以免上当受骗。同时,提高货物交易的效率。

有些物权,不一定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是通过民事的办法,或者乡规民约的途径。如祖传的房屋的产权转让,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也可以通过约定俗成的办法来转让。农村的这种办法比较常见。

有些物权,不一定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而通过计划经济或行政干预的途径。如经济适用房产权的转让,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内外有别”的规定。

无论是哪一种经济形式,都通用于一个规矩,让大家都清楚明白,让大家才能放心,包括有偿获得或者无偿获得的物权,需要让众人心服口服。

其次,与法院执法有一定关系。

物权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原告,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权得到保护性落实,通常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封财产、冻结资产、抵押拍卖、清产还债等某项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的第一反应,就是要认定强制执行对象的财产所有权真正属于谁,份额有多少,能否强制执行。有了物权公示的证据就好解决,否则就不好解决。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出现错误,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法院有赔偿损失的责任与义务。没有物权公示的大宗财产,法院不敢贸然决定。这也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症结。

对于当事人而言,物权公示很重要。特别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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