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大的影响。同是在合同生效基础上的公示却有一定的差别,不动产合同会附加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一些条件,而动产合同一般不会附加这种特殊的条件。并且,动产合同的生效往往意味着动产交付的生效,不需要公权和公事部门的审核通过。并且,动产合同的签订不完全依据成文法的规定来实行,特定情势下可以根据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办法来实行。日常生活中,居民购买柴米油盐酱醋茶等,根本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完成动产交付公示任务了。这就是动产普通物权法意思自治主义的最大特点,不动产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就没有这么幸运了。然而,不动产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为限,否则是无效的。不动产合同的意思自治主义也是会有的,但毕竟适用范围受到客观条件和制度物权法的严格限制,大大低于动产合同的意思自治主义范围。
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大致上了解到物权公示规律。
2.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
物权公示的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将物权的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结合起来的原则——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设立的公示,是基础性的物权保护。物权一旦设立,并且一旦公示,物权的保护处于相对静态的保护。其他的,则处于相对动态的保护。
物权变更的公示,包括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变更,也包括自主与他主的变更。物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都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变更物权。物的原当事人可以变更物的权责与义务,可以变更相应的内容,甚至可以加权或减权、除权。并非只有所有权人才能提出物的变更,只是所有权人处于领先和支配的地位,非所有权人处于非领先、非支配的地位而已。
物权的主体,也并非所有权人一方,应当包括与所有权人发生了物权关系的另一方。当物权的第三者介入时,这个新加入的物权人可以视作物权的客体。当第三者要求变更某项物权时,称之为客体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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