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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0-1(第3节)

者称之为第三者变更。

物权转让的公示,意味着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这是关键性的公示。

所有权人转让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支配权人的公示,具有优先权,但必须是“干净”的不拖泥带水的公示。如果原物权圈子里存在芥蒂,没有处理干净,可能会影响公示的效力。

使用权人转让物权的公示,是物权被支配人的公示,不具有优先权,但有独立的物权。这种独立性,是排他的独立性,是在使用权权责范围内的独立性。因此,物的使用权人,在一定之规、一定范围内也是有公示权的。

在这里,我们要将物权公示与物权登记作一个区分。虽然,物权登记与物权公示有一定的联系,但严格来说,登记是属于登记,公示当属于公示。物的登记权,集中在所有权人一边,对于非所有权人有排他的一面;物的公示权,不一定要受所有权人牵制,既可以共同公示,也可以单独公示。例如,某一厂房租赁权人,为避免今后免受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宣布、公示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开始不再租赁此厂房,今后的租金、水电、管理费等所有事项与本公司无关等等。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可能牵涉面较广泛,有时候可能会新账、老账一起算。这个“账”,指物权公示的历史,还牵涉到物权登记的历史。

我们已经知道,合同法是对于财产转移的效力把关的,担保法是对于财产的中间处置的效力把关的,民法通则是对于以上几个效力和诉讼时效把关的,物权法是对于所有权的转让的效力把关的。为了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有效,中间环节就是离不开物权公示和物权登记。所以,物权公示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这一原则具有强制性的一面。

物权消灭的公示,包括所有不动产物权消灭的公示和部分动产物权消灭的公示。这是物权公示中设立、变更、转让程序的最后步骤,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物权,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从哪里产生到哪里消灭,应当处于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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