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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1(第2节)

度的限制,而且同时对于非所有权、非所有权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中,对于用益物权等普通他项物权之权能限制,是物权法首次提出并规定的规律性的限制办法。担保物权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对于担保物权之占有控制权的反限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限制。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规范物权限制原则,这是外延周延、内容全面的限制原则,因而比西方物权法仅仅对于所有权限制的原则更加公平合理,富有创意。

西方国家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到“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从“所有权绝对论”到“所有权相对论”,都是改良主义的历史进步。但是,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包括物权法全是私法,他们的物权限制原则未能囊括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由于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普遍存在一种公权私化现象,实际上可以抵消一部分公法意义的物权限制原则。中国物权法将公有、共有、合有、私人和其他人一并列入物权限制对象,形成了物权平衡式限制原则。

物权限制原则,可以分为狭义的原则与广义的原则。狭义的原则是单一的限制原则,专门针对所有权,包括针对所有权人。广义的原则,是将全体物权和物权人一同视为限制的对象,亦不例外。

《物权法》关于物权限制的原则有许多明文规定,其中主要的概括性规定是以下几大项目:(1)国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6条)。(2)集体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63条)。(4)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66条)。(4)征收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42条)。

二、一般了解

人类社会,从所有权绝对论进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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