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法对于物权的限制。
2.普通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普通物权法系主要限于民商法体系,尽管没有制度物权法系那么庞大,因为与广大民众的法律生活比较密切,故热心研习与应用的人数广泛一些。
普通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权中心论原则、排他物权限制论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公共利益物权优先原则、不动产登记优先原则、动产交付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与紧急避险原则。
3.担保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
担保物权法系也是主要限于民商法体系,与普通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都有若干的联系,故对于物权的限制原则基本相仿。
担保物权法系的限制原则主要有10大方面:所有权限制论原则、排他物权限制论原则、债权人限制占有与以价金优先受偿原则、公共利益物权优先原则、担保法锁双向信托原则、紧急避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原则。
(二)习惯法的物权限制
除了成文法的硬性规定以外,习惯法和乡规民约、社会公德是对于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其原则既有刚性、弹性,还有补充性。甚至于有些物权法解决不了的财产纠纷,需要通过习惯法、乡规民约、社会公德法来解决。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睦相邻原则的限制和条件的限制等,这些社会公德会左右物权的正确获取与行使。这些成文法没有规定到或者不能统一硬性规定的物权限制原则,可以交由习惯法来限制。
习惯法的限制,可能部分包括了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限制。如和睦相邻原则、社会公德原则的限制。
公法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台了大量关于公共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宪法上的限制,有主体资格等;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如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等;还有行政法的限制,如规则、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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