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
对于他人的权益的获得与行使,不能恶意获得与行使,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是最普遍性的法则,古今中外都概莫能外。在侵权责任规定方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比物权法更加仔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得严厉。物权法对于上述法律是作为承上启下和补充的功能。
法律的限制,普适于公权、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社会公德的限制,侧重于对私权的限制,对公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基本偏重于公权的获取、使用与保护,对私权限制很明显;他人合法权益的限制,主要是他人私权的对当事人私权的限制,在这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比较适用。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基本规则,也是普遍原则,它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部条款之中的。
总之,该取得和该行使的物权,就可以大胆地取得、行使;不该取得和不该行使的物权,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取得、行使。而该不该取得与行使,不能靠想当然办事,也不能靠“眉头一皱,计上心来”,也不能将一部短小的物权法当作灵丹妙药。需要掌握的法律很多很多,要想获得物权自由,非要下苦功夫、认真解剖自己不可,非要将自己由一个社会人变成一个法律人不可。
二、外国对于所有权限制原则
各国民法、物权法对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已经蔚然成风。本文引用部分的资料。现梳理一下。
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
1.所有权为法律和第三人利益所限制
如“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德国民法典》第903条)。
2.所有权为法律或条例所限制
如“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法国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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