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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一般理念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亦称之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是根据现实国情民情和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登记范围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办法不统一和不动产公开查询制度不统一、收费标准不统一等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实践到具体实践上克服困难,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如物权法第10条第二款所示,其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要做到“三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办法统一。具体地说,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僵局,将土地、房产、草原、林业、农业、海洋行政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与登记机构,合并为一个管理部门、一个登记机构,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要求。尽管建立与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制度物权法范畴,要由专门法、行政法规来规定,而普通物权法的条款中下意识地、前瞻性地提出这样的主张,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物权法第246条进一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吸取古今中外的登记法经验、与国际接轨、完善登记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负担的需要,也是产权信息化、透明化、公正化和法制化的需要,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群众事无小事,登记事无小事,有关立法执法和执政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积极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造成中国不动产的多头管理、多头登记和政出多门等问题,不仅仅是行政管理体制和登记管理体制问题,还有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二元化问题。西方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和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是一致性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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