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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7-1(第2节)

关系是相对简单的,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很容易的。在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和部分农村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都有许多品种,合计有168种用途。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等多个品种;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土地使用权有公有制的、共有制的,也有私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的,还有其他所有制的,且土地所有权不得设立抵押权等担保负担。中国即使是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制度,仍然比西方国家土地所有权私有制要繁琐一些,土地使用权重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可能性较大一些。

譬如,登记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另要登记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和村民的土地使用权;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由一种建设用地转为另外一种建设用地,也需要重新登记土地使用权;四荒地的取得、出租、抵押与转让也需要重新登记土地使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要比西方土地私有制或者自由制国家要复杂一些,土地使用权重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是不可或缺的。中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向西方国家学习成功的经验,但要顾及中国的国情和可行性,不能盲目的全盘西化,不能搞单纯的效率主义,不能损害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既不要公权私化、也不要搞私权公化。

从以上“登记要点”中可知,登记地点、范围、机构与办法有不同的地方。有的涉及本地一级人民政府登记,有的可能要到更高级的政府甚至要到中央人民政府登记。有的(如农村房屋的业主)是虽然在同一个县级政府登记,但土地的登记与房屋的登记需要到两个机构去登记。如果能够实行“一站式登记”,既省钱省力,又便于有关部门全面的了解信息,以便于更好的管理。

统一登记制度,不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的事情,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法定事情。物权法专家杨立新教授指出危害性:“《物权法》已经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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