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求
《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关于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08年2月1日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既是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补充规定,也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配套法。《物权法》因体例的限制,未能将有关事项一一列举。
《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之第(一)、(二)、(三)、(五)项,与《土地登记规则》第10条之第(一)至第(四)项要求基本相同。但第(四)、(六)、(七)项是增补的内容。
第(四)项“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交叉的项目,将其列举出来,说明了其是申请登记的必要条件,不是可有可无的条件。
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包括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由此分清是有偿使用的土地或者是划拨使用的土地,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地权的经济成分和流转方式是不一样的。二是,防止当事人偷税漏税或者未交土地使用费,否则要补交相关的税费。三是,方便于变更、转让、注销、预告、异议登记或者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项“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是兜底规定,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权、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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