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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第5节)

《房屋登记办法》第61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主债权合同;(五)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从略:国有土地上地役权登记材料、房屋预告登记材料、其他登记材料,此处从略。

(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材料

1.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关于集体土地上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说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说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集体组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88条,关于集体土地上以乡镇、村企业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从略:关于集体土地上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类型及登记材料,此处从略。

四、其他申请登记的文件与材料

已告知登记材料的品种:该项不动产的权属证明;该项不动产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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