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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1(第4节)

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国有土地范围内申请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6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照本登记法第47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6.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57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7.国有土地范围内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登记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60条,关于国有土地上经依法申请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

8.国有土地范围内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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