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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1(第3节)

形是这样的。这主要指继承不动产登记、传承不动产登记等已经过一次登记或以上,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之类的登记,一般不需要实地查看和实质审查。已经登记过一次或以上,并且使用过一定时间,没有产生异议,只要保持不动产的面积、体积、四至不变,就可以免除实质审查。

在许多情形之下,不动产申请人受利益驱动,或多或少地作点手脚。例如,某村某家申请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是80平方米,这在申请材料上是这样的,但是,有些人在盖私有房屋时,可能会超过甚至远远超过80平方米。如果实地考察,就会发生登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甚至会持续很多年份。又如,有些人在盖私有房屋时,申请材料上是盖3层,可是,申请人自行盖4层以上;房屋净高,材料上申请是不超过2。5米,而申请人自行盖超过这个限度,或者3米净高。如果实地考察,也会发生登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甚至也会持续很多年份。此两种情形,在关于农村会经常遇到过的。在城市里,有的房地产商也会刻意在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建筑体积上作假,如果不实地查看,也会发生很大的登记错误,而且这种错误甚至也会持续很多年份。

自从启动房地产市场商品经济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面积,已经超过5亿亩,加上城镇建设使用的土地,全国新用建设用地以十万级平方公里计。而且,这种势头年年是有增无减。不动产登记越发显得凝重,登记机构的职责更加重要。

三、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概念

本条款,许多是源于行政法的规定。物权法的条款单薄,不结合行政法来解读,就会不明白其中的许多问题。

下面以土地使用权为例,对于相关概念作一简单解释。

1.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

(1)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人,包括单位、单位法人代表、集体、个人这几大类。

《土地登记规则》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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