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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1(第4节)

亦同。

所谓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大意是登记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要求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提交文书等事项。然而,第一百五十九条采取命令主义的手法,强制性地要求权利人提交文书,否则会处以十万日元以下罚金。这种规定,在中国物权法中是没有的,甚至于在行政法中也难以找到的。在中国这种情形是非常平常的了,顶多处以行政拘留,教育一通就完事了。

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二[怠为申请时的处罚]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第八十一条之八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之五第(一)款或第(三)款或者第九十三条之十一规定的申请义务人怠为申请时,处一万日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主要集中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方面的问题,申请人申请土地标示登记、变更登记、灭失登记以及登记用纸等方面不规范的,也在罚款名单之内。

2.法国民法规定

《法国民法典》是以债权为中心的民法,这与德国、日本的民法典有些不同。第十八编第十章,从第2196条至第2203-1条共9条,专门规定“登记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大概情形是:

第2196条规定登录员的义务:“抵押权登录员亦有义务依申请在10日期限内交付不动产登录卡副本或节本,或者提交不存在任何属于请求范围内的登录卡的证明。”这将属于请求范围内和不属于请求范围内的东西都包括在里面了。

第2197条规定登录员的两种赔偿责任:一是对于登录应当公告而不予公告行为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于登录员主观遗漏、犯错、不准确的责任。

第2198条规定登录员难以免责的义务:赋予新持有人以追求登录员遗漏优先权或抵押权登记事项,新持有权保留自己的权利追诉。

第2199条规定登录员的责任:登录员无理拒绝或拖延办理手续,应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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