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和确权登记。
这是最常见的登记形式,没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消灭登记难以进行,或者根本无法进行。在时效上有一般的要求,房屋与土地的登记时效各有不同,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也不相同。其中,对于预告登记有另类的要求,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设立登记与特别要求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指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依法变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权、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包括不动产物权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的变更登记,土地或者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这种登记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较为普遍。
为了交易的安全,当事人应当从速申请变更登记,在时效上有特别的要求。
3.转移登记与特别要求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指在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依法转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权、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包括不动产物权主体转移登记或者权利人姓名、名称转移登记,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的转移登记,土地或者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登记办法》中,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合并为“变更登记”。
为了交易的安全,当事人应当从速申请变更登记,在时效上有特别的要求。
从物权法上析义,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只不过是物权的主体或者客体的变动,侧重于物权的存在;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标志着物权的主体或者客体发生了质的变化,侧重于物权的消灭,并与注销登记相连通。
4.注销登记与特别双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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