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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1(第2节)

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簿,对于权利人有一定的公示效力、排他效力、交易效力、维权效力和溯及效力,对于登记机构及其管理部门有一定的监督效力、执法效力。民法学上,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定义为权利正确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据此推定该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在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础性措施。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对于客观、公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产权人所持登记簿即产权证书在法定的最高年限内,具有产权公示权、排他权和法定的产权交易权或者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赠与权、被继承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登记机构所持登记簿在在法定的权限内,具有批评监督权、适度的公示权、勘正纠正权、保管保存权、自主的注销登记权、举报与作证权,以及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凭证。对于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目前来说,有完全列举的,也有不完全列举的,因为有些土地类不动产可以牵连到第二类以上的法律关系,不便于赘述。如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地役地和特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担保,没有记载于登记簿中,同样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的第一个功能作用,是具有微观管理的作用,在于权利推定原则的运用。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便可推定其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内容仅仅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当然,这里指的是权利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等方面的权利,产权公示权、排他权和法定的产权交易权或者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赠与权、被继承权等权利是潜在的从属性权利。在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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