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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1(第3节)

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势下,不动产登记遂成为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权利的客观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推定效力对客观、公正、完整的不动产交易秩序和物权秩序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不动产登记簿的第二个功能作用,是具有宏观管理的作用,在于划定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的权利边界线。

所有登记内容必须以客观、公正、完整为原则,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面积与体积等项权利既不能多登记,也不能少登记。这里面,故意犯错误的是地方政府和地方土地登记机构。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带头违法违规征地用地、少报或者瞒报、不报的情形经常发生,借以逃避国家国土监督部门的监管。中央以及地方上级政府可以从不动产登记簿入手,查证是否违法违规征地用地、少报或者瞒报、不报的情形,从而决定是否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不动产登记簿的第三个功能作用,是能够让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上级监管部门既可以及时地也可以长久性地监管。

在及时管理方面,一旦发现登记错误便可以及时纠正,或者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移、消灭时及时地更改或者注销登记;上级主管部门发现登记机构或者下级政府部门有主观的或者客观的错误,也可以据此及时纠正,甚至于可以据此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使用的寿命很长,如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30年以上、70年以下,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70年以后可以续期。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一定的有效期或者延效期,权利人可以据此长期地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登记机构可以据此长期地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

不动产登记簿的第四个功能作用,是能够将相关单位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形成物权规范化的综合效应。

物权法的基本法则之一,就是任何权利是与责任和义务相搭配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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