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种自然资源,每种土地与房屋,都有不同的物权制度。所有的物权制度,权利人任何时候不能违反。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从宪法、专门法到民商法都统一规定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违反。
本条第二款暂时没有提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仅仅提出他们的一部分权利。客观、公正、完整的审批与登记管理,是他们的职责之所在,是不言而喻的事项。《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不得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轻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动产登记簿与物权归属
先将本条中的文字进行推敲。第一款中的“归属”二字不太好理解。为什么说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
归属,《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两个,一是“属于”,二是“划定从属关系”。
如果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代入上述解释,有两种结果:
A.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属于)和内容的依据
B.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划定从属关系)和内容的依据
以上两种意思,第B种是引申义,比较通顺,但懂得这一层意思的人毕竟较少,即通顺不通用。第A种是本义,由于主谓词组不搭配,可能容易引起歧义。
“不动产登记簿”是主语,“归属”是谓语。从字面上解释,得出的意思是:物权——归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是谁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进一步推论,结果是:物权——归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这就是歧义之所在。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载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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