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体的查询权利、范围大于民事主体,权利人查询权利、范围大于利害关系人。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比较系统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主要的查询权利人是:(1)公事主体的查询权利人。主要有土地行政查询人员,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2)土地权利人和关系人。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查询登记资料的机制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公开,类型上将从半公开型向公开型过渡,机制上从半灵活型向全灵活型过渡。关键在于,全国的公职人员个人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并制度化以后,全国数以亿计的公职人员的所有不动产和主要的动产全部在于登记资料和被大众广泛查询的对象,会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公开化迈进一大步。
不言而喻,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要设定一定的人物、一定的事物和一定的条件的,简称“三个一”。
一定的人物,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他们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项目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
一定的事物,是指上述一定的人物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一部分或全部项目有关联,即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要与他们需要查询、复制的东西要对口。
一定的条件,是指一定人物资格的条件、一定事物对口的条件、一定程序符合要求的条件。
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分资格、分门类的。假如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尤其是“户主”,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时,应当有优先照顾的资格。其他人、利害关系人一般应当在“户主”的陪同下进行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如果有例外的情况,就是——法院执行人、纪检和监察人员可以凭单位介绍信,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索取、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