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开放类型,指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面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查看、誊写、抄录、复制、复印,登记机构有义务提供便利。如日本登记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缴纳手续费,而请求交付登记簿的誊本、节本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的全部或一部的副本。并且,以有利害关系部分为限,可以请求阅览登记簿及其附属文件或地图及建筑物所在图。登记事项无变更、某事项未登记、登记簿誊本或节本的记载事项无变更的证明,亦同。日本的半开放类型,是专门对查询内容限制的,对于查询人并不限制。而中国的半开放类型,是既对查询人也对查询内容限制的。
所谓“权利人”,是指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物权的人,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户主”或者其他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权人,以及不动产抵押权人、与该项不动产相关的债权人等,均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现实利益或者未来利益关系的几类人,包括与此不动产发生商务、物权关联的洽谈人、准客户或者准业主、准变更物权人、抵押权人、受馈赠人、受遗赠人,甚至包括相关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总之,是除了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户主以外的利害关联人。
根据匈牙利的经验,对于登记信息的查询,一方面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要为产权人保密,保护其私人信息。可供查询的信息是有限的,一般是按照不动产的地址查询,可以了解到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等,但对于产权人有多少不动产以及交易时间、价格等,则不予提供①。
实质上,中国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所谓实行两条腿走路,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公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各司其职,各走各的查询路径;二是在民事主体方面,采取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各走各的查询路径。总体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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