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14条的规定更加强硬:“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2.机关人员: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3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3项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土地代理登记人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2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2项规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4.其他人员:土地权利人和关系人。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1项。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第1项规定,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以上是关于土地原始登记资料、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关于房屋、建筑物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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