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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1(第4节)

规定,目前有许多空白。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没有规定城市房地产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资料的查询、查阅和复制的规定。那么,物权法是否开了此门类的先河?既是如此,应当视为一件幸事,大可不必紧张。

(二)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

关于房屋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主要法律依据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8日住房建设部公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范围是: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与该房屋权利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9条规定的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房屋登记资料的主要查询人员各有其侧重点。因为土地权属方面的违法乱纪活动比较猖獗,参加查询的公职、执法人员较多,查询的频率较高。房屋产权交易方面比较活跃,参加查询的客户私人与单位较多,查询的频率并不高。

(三)查询事项

国土资源部2002年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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