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著名专家的观点与例子中,我们可以对于异议登记有以下启示:
(1)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登记簿上权利人的物权行使的抗辩权、除去错误登记请求权。
(2)异议登记权是临时性的登记请求权。异议登记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登记机构把关和紧急避险,以防止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私自处分给第三人。
(3)异议登记不能单独发挥作用,真正权利人需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胜诉后才能从登记簿上权利人中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4)真正权利人胜诉后并不必然地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必须通过登记机构的更正登记后才能真正生效。此项更正登记,等于是登记簿上权利人的错误登记之涂销、注销登记,等于是真正权利人的初始登记。由此可见,异议登记是与更正登记、涂销登记、注销登记、初始登记容易关联的“其他登记”。
(5)异议登记是责任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登记请求权,也是法律所不许可的。
(6)异议登记是梁慧星教授等物权法起草人新创设的制度。笔者查阅过许多不动产登记法,发现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没有“异议登记”的规定与概念。物权法颁布之后,受物权法第19条的影响,2007年12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57条才出现了“异议登记”的规定。1995年12月28日由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并没有“异议登记”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法》,是各国民法典中最全面的不动产登记法,条款高达241条,跟中国物权法中的247条几乎相当。里面关于登记的名词包括预告登记、附记登记、假登记(含保全假登记)、继承登记、分宗登记、合宗登记、信托登记、代位信托登记、建筑物标示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涂销登记(含信托登记、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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