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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0-1(第5节)

后登记、违法登记等方面的涂销登记)、灭失登记等多种形式,唯独没有异议登记这个名词。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也没有使用过异议登记这个名词。

异议登记的含义,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记入登记簿。此种登记,未经司法程序的,为初始登记;经过司法程序并已经确认了的,为效力登记;未经司法程序,并且超过仲裁时限的,或者经过司法程序并未确认了的,为无效力登记。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从不动产物权争议双方来说明的。简单地说,异议登记成功,真实的权利人的诉求得以实现,这是正面的法律效力;异议登记不成功,真实的权利人的诉求不得以实现,这是负面的法律效力;异议登记为瘕疵登记,真实的权利人的诉求被打折扣,这是有瘕疵的法律效力。异议登记,是以真实权利人为中心划圆圈的,其法律效力也是呈扇形分布的。

异议登记法律效力的表现,可以依据物权法则进行推定表现的好坏,从而得出实质性结论。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的权利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是异议登记的关键环节。登记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行使其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得到非分的权利,这就是效力所及的表现。

异议登记虽好,难题也不少。中国60多年来物权政策变化无常,私变公,公变私,公私互变,令人眼花缭乱。目前,我国的物权仍然有很多缺陷,物权登记的基础工作作得不够扎实,腐败现象时常冲击物权登记制度,所有这些,令常规登记徒生变数,令非常规登记更生变数。

在履行异议登记制度的同时,我们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恶意或滥用异议登记。这也是不允许的行为。由于有了异议登记,使得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时,如果有人恶意或滥用异议登记,会在物权争议之上产生更大程度上的争议和混乱,导致权利人机会损失,有时候的损失甚至是非常巨大的。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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