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了未来物权的阶段性的请求权、保证权、先买权、买受权与排他权,生效时间为三个月以内;而“正式登记”是一气呵成,对于准物权人升格为物权人产生直接的、久远的的效力,效果显著。
本条款所针对的,是房地产商不守合同信用,“一房多卖”(类似于一女嫁三郎)或者“一房多押”(一般是指房地产商将购房人未办房产证的房屋向银行再次抵押,或者向多人抵押),坑害消费者利益和权利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等不良现象。很多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未盖完之前几个月便作了售房广告,开展了促销活动。此时,一般以优惠价、打折价及其他名堂来吸引顾客。因为购买房屋是先到先选先得,晚买不如早买,早买不仅可以得到优惠,而且选择好单元好朝向的机会较多。这就是买卖房屋中的“马太效应”。也有的开发商见有机可乘,于是设圈套“一房多卖”或者“一房多押”,令消费者上当受骗。
本条款的设置,一方面是保障消费者的合同履行的效力,另一方面,还要保障准物权人未来物权的效力。众所周知,合同法只是保障一样东西,即保障财产所有权人的交易不受损失,而对于保障物权方面则显得势单力薄。消费者即准物权人的目的是要得到不动产,其他是次要的。恰恰是债权法上这一点难以做到。
预告登记的作用,是将现实的债权关系转换成未来的物权关系。在转换过程中,预告登记是一座桥梁,需要通过这座桥梁才能到达彼岸。然而,到了彼岸以后,还要走一段公路,走完公路以后,才能到达最终的目的地。确切地说,预告登记只能是将现实的债权关系转换成一半的物权关系,即准物权关系。另外一半,是要通过办理正式登记手续来完成。因此上,预告登记终归是临时性、过渡期登记,存续时间以三个月内为限。
本条前款,是指引人们怎样过桥到达彼岸;本条后款,是指引人们过桥以后怎样到达最终目的地。
本条款比较好理解,主要在于提醒消费者,当开发商预售房屋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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