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时,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不要被别人蒙骗。在这里,细节也可以决定成败。告诫消费者要准时地做好两件大事:一件大事是预告登记,另一件大事是正式登记。为了便于记忆,试简称本条款为“两件大事,一个细节”。
3.著名专家说法
议题:预告登记一定需要双方“约定”吗?
预告登记,到底是双方捆绑在一起的登记,还是单方面自主性的登记?也许,许多人意识到这是购买不动产的消费者可以自己作主的一件大事,根本不需要别人指手划脚,根本不需要别人画蛇添足地再强加一个“协议”。但是,如果你仔细分析本条款,也可能令人失望,甚至大失所望。
本条前款有“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内容,其中“按照约定”四字值得一提,特别是“约定”这个动词很值得商榷。
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对于此问题深有感触:
他说,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以双方“约定”为预告登记的条件,属于错误。预告登记是专门保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的,而不是用来保护出卖人的。出卖人根据自己的的经济地位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无论采用“按揭”或者“付现”的支付方式,开发商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已经收讫全部价款,其利益已经得到了完全的保障。条文规定以双方“约定”为预告登记的条件,则没有约定、开发商不同意就不能进行预告登记,与物权法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政策目的相冲突。①
本人赞同梁教授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天平向着开发商倾斜,是近似于劫贫济富,是损不足以奉有余,是反其道而行之。外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不提倡、也不反对协议型预告登记,但肯定了自由型预告登记。
预告一定登记需要双方“约定”吗?我看不一定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是个强势的暴利分子,为了攫取暴利,为了逃避税费,甚至于为了一房多卖、一房多押,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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