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民事赔偿专项规定之嫌。
其他登记机构与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如矿产资源、林业、水流、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责任,行政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也可参照本法本条款的规定实行。不能认为本法是民法而对于登记机构不起作用。在执行不动产登记法方面,民法与公法是相通的,甚至于连日本、德国等西方国家也一直是这么统一执行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条
相关名词:【如何看待登记损害赔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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