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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1(第6节)

避民事赔偿专项规定之嫌。

其他登记机构与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如矿产资源、林业、水流、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责任,行政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也可参照本法本条款的规定实行。不能认为本法是民法而对于登记机构不起作用。在执行不动产登记法方面,民法与公法是相通的,甚至于连日本、德国等西方国家也一直是这么统一执行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条

相关名词:【如何看待登记损害赔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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