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第2节)

记赔偿基金,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根据一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纳入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该基金只能用于不动产登记赔偿,不能挪作他用。

对于第(5)个问题,所给出的答案意见是:所谓登记机构的错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包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等情形。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以上五大立法问题及其意见、答案,都有一定的道理。问题在于,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赔偿比较容易些,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比较困难些,特别是在涉及到大额度的赔偿,恐怕连登记机构都赔穿了也无济于事,相互推诿、搪塞责任的事情也是避免不了的事情。国外关于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往往是象征性的赔偿,对于大额度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土地权利的赔偿是否与房屋产权的赔偿完全一致?”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似乎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抛开其法理逻辑和过往的法律规定不谈,单就可操作性问题牵涉面就很广,这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来摸索与总结,建立可靠的判例模型,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

对于第(6)个问题,物权法新增的赔偿责任应当有效。所有的部门“登记法”里面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行政责任”。当然,关于民事赔偿方面的行政责任也是“行政责任”的一部分,只不过是没有将纯行政责任剥离开来、将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指明而已。

二、如何看待登记损害赔偿

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这在各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中是一律禁止的;对于登记机构发生错误登记,这在各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中也是一律不允许的。至于如何正确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里面确实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侵权责任法》是民事责任法中最全面的责任法之一,各种赔偿责任条分缕析。

赔偿损失,应当包括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