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大

中

小

第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第3节)

两部分。

直接损失,是由于虚假登记、错误登记造成的与本项有直接关联的损失。是土地权登记的,就从土地权登记之日起至发生纠纷时至,整个时间段的损失。如侵权人侵占他人宅基地盖商铺,并且出租此商铺谋利。计算损失的源头,应当从土地权登记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商铺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假如,该侵权人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后,出让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并且在其余宅基地之上盖了商铺,这里面的经济损失,是从两方面来计算的,不是单纯从一个方面来计算的。

间接损失,是仅次于直接损失的附加损失。是由于虚假登记、错误登记造成的与本项有间接关联的损失。被侵权人遭受侵害以后,可能会调查取证,寻找侵权人、当事人、证人并问证,可能会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和恢复物权,可能会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四处奔走,可能会为此花费额外的费用,车费、差旅费、律师费、立案费、诉讼费等等费用是少不了的,可能会耽误大量时间和工作。算起来这间接的项目和费用也不少呢。

本条前后两款,是分两个赔偿对象来规定的。起诉时,有可能要起诉侵权人和登记机构两者。但是分别起诉的,对于侵权人,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于登记机构,适用行政诉讼法。重点应当放在民事诉讼一面,不应当平分秋色,更不能将重点放在登记机构这一面。

道理很简单,侵权人有故意犯错、恶意侵权之嫌,并且起因在于侵权人,需承担主要责任。登记机构非故意犯错、无恶意侵权,只承担过失责任、较轻责任。有的人可能会认为登记机构有的是钱,而且执行判决也很利落,而侵权人没有钱或者有钱而不好讨,就把重点放在登记机构,这是错误的想法。法院断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会按照当事人过分的要求来办事的。

三、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将外国的某些成功经验,作以概括,就会发现其中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代表此类规律的东西就是原则或类原则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