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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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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区分初犯与再犯、屡犯的原则

在同一类登记项目中,登记人员第一次犯了错误,属于初犯;第二次犯了同样的错误观点,属于再犯;第三次及以上犯了同样错误,属于屡犯。涉及到经济赔偿时,如果以初犯为基数,对于再犯、屡犯以加权的形式进行计算赔偿额。至于怎样加权,是否要在全国统一加权标准,这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例〗法国民法将登记人员的错误分为初犯、再犯两个档次,赔偿(处罚)程度相差悬殊。

《法国民法典》第2202条规定:“登录员在履行职务时,有义务遵守本章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初犯者处200法郎以上、2000法郎以下的罚款(1964年8月47日第56-780号法律第94条)。再犯者,撤销职务,且不妨碍对当事人应给予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先于罚款支付。”②

以上规定,对于再犯者的处罚过于严厉,竟然可以撤销职务。这在中国估计行不通。

第二,损害赔偿金优先支付的原则

如上述法国的做法就是如此,下面的条款中也是如此。

法国的做法,是对于责任人员是既罚款,又要赔偿损失。罚款的数额是明确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比例则没作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出台时正值“所有权绝对论”论盛行的末期,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相对严密,这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传统。即使过渡到“所有权限制论”时期,到如今,对于保护私有财产仍然比较周密。

损害赔偿金优先支付的原则,基于被侵权者优先救济的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原则。因而是比较易行和有效的原则。

第三,依据岗位责任处罚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2203条规定:“(1959年1月7日第59-71号法令)第2200条规定备置的登记簿所登录的有关存交文件之事项应当连续进行,不得在登录页面留有空白,也不得在字里行间添加文字;违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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