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标准:“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1%;10万元至100万元0。7%;100万元至1000万元0。3%;1000万元以上0。2%。”该标准下面还附有注释:“以抵押评估值计费基数,实行差额率累进收费。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费基准抵押期限为一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费可下降50%,超过一年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显而易见,这些地方的规定一如霸王条款加重了交易负担,侵害了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振振有词,在物权法立法中以铁腕整治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收高费的种种不良行为、歪风邪气。
应当指出的是,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负担。但是,该通知中却留下了一个“放权”的尾巴:“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收费主义利益驱动下,各个地方的收费标准五花八门。如有的地方的土政策,对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筑面积分为100平方米以下、101至500平方米、501至1500平方米、1501至3000平方米、3001至10000平方米和10001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收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800元几个档次。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所有权、典权)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确切地说,这些六个档次的收费标准并不高,但仍然是相当乱,而且地区之间相比更乱。物权法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由中央放权到集权、统一全国的收费标准奠定了法律原则,遏制了乱收费甚至于收高费的土政策,向公开公平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以上两段资料,根据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的资料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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