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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1(第3节)

二、相关事项

登记费用是个基本概念,应当实行登记收费权利人统一、登记收费类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等“三统一”原则。从其主要内容上包括以下几点:

1.统一登记收费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收费权利人,指县级以上土地(含建设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滩涂、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矿产矿地、海域、房屋(含建筑物)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他们各自有权依法收取登记费用。

其中,合署办公登记与收费的,由新成立的登记机构有权统一登记与收费,原登记机构不再有权收费。如房屋登记机构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合署办公登记与收费的,由新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行使统一登记与收费的权利。

2.统一登记收费类型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类型,包括土地(含建设用地、宅基地、耕地、草地、林地、滩涂、山地、荒地、未利用地)、矿产矿地、海域、房屋(含建筑物)等所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也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总登记、初始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更正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转让登记等各种登记类型。但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典权登记不得收费。

3.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收费标准,指在全国各地区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权利人针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类型实施统一收费标准。不搞浮动收费制或者弹性收费制。

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第一,对住房收取的登记费,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规定要求,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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