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信任与尊重有关的主管部门,也不把价格说死,即跟外国不动产登记法那样死死地将价格固定下来。
物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忘记保护登记机构的合法权益。由于有弹性的一面,允许他们在合适的时候适当调整收费价格。比如说,由于物价和人工费上升、房屋产权证制作成本上涨,原来的每本10元不够本钱了,适当提高10元至40元也未尝不可。你看看,从计价格[2002]595号到《物权法》出台经历了5年时间,从《物权法》颁布到现在又经历了多少年时间?一晃就是十几年就过去了,那物价和人工费涨了多少倍啊?慢慢涨,工本费涨到30元至40元也不为过。
物权法立法时,是按照既定扬弃的方针办的。计价格[2002]595号对于以前的住房登记乱收费行为进行了清理与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他们放权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紧接着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同样是混乱而居高不下。物权法当然要继承发扬计价格[2002]595号合理的一面,同时要摈弃他们不合理的一面。
物权法于2005年第三稿将要出台时,进一步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后面经过两年时间共5次修改定谳。本条款是在第三稿第25条基础上修改成就的。原文是“不动产登记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规定。”经过多次审议与修改,增加了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改写了中心词“具体收费标准由***规定”为“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刚柔相济,恰到好处。
应当说,不动产登记费用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土地测量费、勘探费、工程费、设计费、鉴定费、估价费、招标费、挂牌费、拍卖费、中介费等大宗费用之乱收费、收高费现象更加严重;按照房地产商代言人、华远房地产公司老总任志强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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