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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第4节)

担保物权中也有信托交付的品种。确切地说,信托交付与中介交付是个交叉的概念。

3.异型式动产交付

异型式动产交付,即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亦称非正规式、特别式动产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新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成就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的原则与方法有所变异。物权法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说明,也应当包括此种类型。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也分为提前式与延后式两个品种。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是指除动产质权以外的担保动产交付。因为动产质权担保动产交付,其他的不是相当正规的担保动产交付,所以将此类动产交付作为异型对待。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即属于担保异型式动产交付。

担保动产提前交付,是指留置权担保的动产提前交付,是一种非常强力的动产交付。之所以将留置权占有定义为担保动产提前交付,是因为这种提前交付是附带留置权义务的,与一般的动产提前交付的意义与性质有很大的不同的。

担保动产延后交付,是指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动产提前交付,是一种非常柔和的动产交付。之所以将抵押权占有定义为担保动产延后交付,是因为这种延后交付是附带抵押权义务的,与一般的动产延后交付的意义与性质有很大的不同的。

4.其他型动产交付

其他型动产交付,是与动产登记有关的动产交付、善意取得的动产交付、意外取得的动产交付,是与前面三种动产交付形式不同的另类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说明,也应当包括此种类型。

与动产登记有关的动产交付,是登记对抗主义的一种形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动不登记也有一定范围内的效力,但这种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占有。

善意取得的动产交付,主要是指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之中的善意第三人,也是物权法格外保护的一个物权对象。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交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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