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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第5节)

护市场秩序,打出诈骗行为。

意外取得的动产交付,应当是善意取得的动产交付的一个分支,但不以登记对抗主义之中的善意第三人为必要条件。如接受离婚财产的分割或者结婚财产的赠予,接受合法赠予的财产等,也可以列入意外取得的动产交付。

三、注意事项

1.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只是对于绝大多数动产而言的。对于需要登记的动产而言,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只不过是初级效力,最终的效力取决于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2.动产交付生效主义,要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联系,要与物权法之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或者除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等方面的物权指数相联系,力求各种动产交付做到精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可为担保物权法提供法律支援,但要结合担保物权法的特征进行有的放矢地正确运用,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最主要的性质区别在于,在物权化方针上,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所有权中心论进行的;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担保债权中心论进行的,强制性手段多于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4.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可为制度物权法提供一定的法律借鉴,但要结合制度物权法的特征进行有的放矢地正确运用,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最主要的性质区别在于,在物权化方针上,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所有权中心论进行的;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以担保债权中心论进行的;制度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主要集中于制度信托财产权的交付,是以公共利益中心论进行的,强制性手段多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5.制度物权法的动产交付及其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分为一般的流通动产、限制流动动产和禁止流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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