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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第4节)

仅实施交付生效的公示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尽管登记对抗主义的对象仅有几种,而其特殊的物权公示制度却是显得格外炫目。

二、专家说法

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31~32页),精辟地论述了“登记对抗主义”及其原因与法律意义。

1.船舶、飞机的法律依据与事由

梁教授说,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是沿用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根本的理由,是对船舶、飞机这类特殊动产没有办法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因为船舶、飞机是满天下飞、满世界流动,船舶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它的“船籍港”,飞机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中国民航总局,不可能跟着它满世界跑。中国法律要规定船舶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外国的银行就不对中国籍船舶贷款、不接受中国籍船舶抵押。因此,我们的物权法草案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一样,对船舶、飞机物权变动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这是由船舶、飞机的特殊性决定的。

2.机动车辆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

关于机动车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梁教授只讲“登记对抗主义”的好处。

梁教授说(大意),物权法为什么对机动车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呢?(1)是汽车数量众多,转手频繁;(2)汽车的价值不及船舶、飞机,相差悬殊,价值昂贵的船舶、飞机尚且采“登记对抗主义”,而价值较小的汽车何尝不能统一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呢?(3)还有一个好处,即方便法院公正裁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对机动车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汽车卖给了李四,李四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没有办理汽车过户登记,张三还是肇事汽车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将判决张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物权法规定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张三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汽车(已经)转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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