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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是根据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来确定其可适性,力求做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公平公正的圆满状态。从小处讲,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相关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正确处理好物权关系;从大处讲,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相关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地正确处理好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侧重于正确处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权利于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时的物权关系。由于物权法的条款规定少而精,我们只能从中了解到一些大概的轮廓,遇到疑难问题需要借助于相关的专门法、行政法来加以统筹兼顾,将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落到实处。如果物权法与专门法、行政法之间能够优势互补,那么,这也是兼容性的法律关系,为我们做好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依据。

除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外,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共6条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9条~第53条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以及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复函规定,法研[2000]121号、公交管字(2000)98号、公交管字(2000)110号等规定,是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应用的参考依据,可以弥补物权法规定的不足之处。

在“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专家说法”一节中,列举了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的一个复函、法研[2000]121号和侵权责任法的部分规定,可以弥补物权法实用性和物权法理学不足之处。在“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一节中,进一步阐述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要点。

一、问题的提出

已知,我们知道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立即产生登记生效,即以登记为准,来确认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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