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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1(第4节)

一艘船舶价值几千万上亿元人民币。要做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不舍得花了本钱,不舍得冒点风险,如何将动产物权保值增值呢?

我国法学家采集了大量样本,对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作了许多深入的研究。从而毅然决然地舍弃了登记生效主义,选择了登记对抗主义。大量实践证明,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是切实可行的,不仅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且符合物权法理。以上讲的例子,有汽车的,有飞机的,有船舶的,基本上代表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类型。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在国内的应用,登记簿、产权证还是会经常使用的。不能认为有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个法宝,就可以随心所欲。机动车的年审、交费、转让、变更、报废等手续都离不开登记簿、产权证。这些东西是不能随便借给人家的,机动车也不能随便借给人家。现在的交通事故很多,有醉酒出车祸的,有小孩开车出车祸的。现在丢失车辆的事件也经常发生,有的窃贼几分钟就能够偷走一辆小汽车。

二、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之一,在于让交通警找到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从而准确地将动产物权同实际责任分离。

以上的事例,张三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汽车已经转手给了李四,李四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汽车已经转手给了王五,警察或法官认定了张三、李四可以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期,好些地方法院都把汽车过户登记当作“登记生效”,唯户主是问,因此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到90年代中期,法院内部就已经注意到这种判决的不合情理而改变了作法。现在,绝大多数地方法院已经不把汽车登记当作“登记生效主义”,而是从是否出卖、转卖汽车的环节入手,找出真正的责任人,最后令真正的汽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包括财产保险公司。物权法本条款,就是采纳了法院的办案经验和意见,才成就了这一“特别”的条款。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应用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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