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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第4节)

有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对于所有权人尤其是共有权人也是一样的。所有权人在他物权人事实占有期间,欲将该动产转让出去,得采取回赎的办法买断事实占有权如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解除合同或者解除普通法锁关系、担保法锁关系,完成任务后可以将自己的动产向第三人转让出去。这种情形是下一条款关于“占有改定”的内容,不过,买回权与先行占有简易交付之先买权有着一定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客观地说,将其定义为“指示交付”则更加贴切一些。

这个交付过程,先是反向的动产简易交付过程,即所有权人指示他物权事实占有人将动产占有权交回;然后是正向的动产简易交付过程,即所有权人指示他物权事实占有人将动产标的物交与受让所有权的权利人,而不必直接将标的物亲自交给受让所有权的权利人。当然,所有权直接将标的物亲自交给受让所有权的权利人,也是符合动产交付的程序的,也是肯定可以的。

与他物权人先买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相反的是,自物权人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主要发生于他物权人“先抵押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和“先留置后取得”之类的对象之中,主要的不是发生于他物权人“先租后买”、“先借后买”和“试用买卖”之类的对象之中,而且是以反定限物权、反简易交付的形式与之作对。因为担保法锁关系的约束力强于普通法锁关系的约束力,自物权人买回权显得格外重要、格外迫切,所发生的概率要比普通法锁关系条件下的买回权和简易交付的概率大得多。如债务人在担保期间自愿提前清偿了债务,或者用第三人的保证金及其他办法代替他清偿了债务,就有权收回自己的出质物、留置物;在法院扣押抵押物的情势下,债务人在担保期间自愿依判决书清偿了债务,或者用第三人的保证金及其他办法代替他清偿了债务,有权收回自己的抵押物。

3.共有权人先买权和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确切地说,自物权人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表现最自由而大量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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