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混淆起来,肯定是不符合物权衡定原则的,有可能起反作用的。
第二种是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担保物权法中,先行占有发生在“先抵押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和“先留置后取得”之类的对象之中,权利人从他物权人成长为自物权人,这个嬗变过程,不完全是冲着取得动产所有权而来的,是冲着优先清偿债务而来的。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实现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法定的权利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抵押人、出质人、被留置人或者第三人如期清偿了债务,或者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了债务,则不存在简易交付的情形。结果表明,这是一种半信物主义或然性的情形。
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优先权,从高级到低级依次为“先留置后取得”、“先质押后取得”,最后是“先抵押后取得”;最高额质权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一般抵押权。取得,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意思。“先抵押后取得”的概率比较小,因为抵押权之从非事实占有发展到事实占有与所有权占有,其间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一般被实现抵押权时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消弥,故先行占有和简易交付所发生的概率很小。
以上两种先行占有发生的情形,是针对他物权人而分析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即自物权人对于先行占有人有一个义务,或者说事实占有人有先买权,即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或者在动产交付的机会中,应当尊重租赁人以及有偿借用人已经存在事实占有的事实和权利。这个事实,是事实占有人已经合法取得占有该物的权利,如果不尊重他物权人的权利,会给予他物权人以物权损害;这个权利,有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记载的定期的权利,以及事实占有人优先购买该物的权利,损害其权利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自物权人买回权条件下的简易交付
其实,先行占有简易交付不仅仅是针对事实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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