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买权。对于他物权人、共有权人已经事实占有之物,在同价格条件下转让该物包括从物,出让所有权人应当优先考虑转让事实占有人,否则会违反法律规定。
5.先买权的效力。
(1)先买权人依先买合同成立而生效,对于第三人有排他的效力。
(2)先买权的行使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约定的方式,对于义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使均符合约定的条款,行使权方有效。
(3)义务人与第三人约定,买卖不以行使先买权为条件,或在行使先买权时给义务人以保留解除权的,义务人的约定无效。
(4)第三人与义务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无力给付的,先买权人替代第三人或者替代第三人给付其价额而成为事实上的先买权人。
(5)对于需要登记的不动产与动产,先买权的效力止于登记生效。
(6)对于第三人,先买权具有为保全权利而产生的所有权转让请求权而进行的预告登记的效力。
(7)主物与从物出卖给继承人的,事实占有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对此直接行使先买权,继承人出卖的除外。
(8)所有权人被强制执行和破产时,不得对此直接行使先买权。
(9)数个先买权人共同享有时,只能整体行使先买权。
(10)不动产和动产的先买权只能是自己享有,不能转让。
(11)先买权人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取得,只能是向义务人主张物权请求权,或要求经济赔偿。
物的先买权,在不动产事实占有条件下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显著。因为不动产物权是相对固定而持久性的物权,且物权的价值很大,不能轻易地打乱原有的物权秩序,故事实占有人的先买权有排他权的效力,而且法定的先买权占主流地位。相比之下,动产的物权不是很固定与持久的,物权的价值远比不动产的小,紧俏物并不多见,权利人自动放弃先买权的也较多,尽管故事实占有人的先买权有排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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